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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起草自治区测绘立法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局立法工作,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测绘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其他处(室)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并承担送审及相关的协调、修改工作。
三、组织对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修改意见。
四、组织协调测绘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解释工作。
六、受理由局负责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和复议工作,承办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
七、对全区甲级《测绘资质证书》认证进行初审,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八、负责对乙级及其以下《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核发证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区测绘资质的年度注册和测绘资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全区测绘市场招投标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指导全区测量标志保护、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测绘法制宣传,指导测绘系统和行业普法工作。
十三、负责国外组织或者个人经审批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合资、合作形式在自治区从事测绘活动的备案、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测绘行政执法证》、《测绘作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地方立法、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部门或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 话:(0991)2824227 2823826
邮 箱:chjhgc@xinji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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