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6〕 5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各地质勘查单位及矿业权人: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制度,提高数字化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国土资源部对2002年颁发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试行)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现将《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0号)予以转发,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指导和培训,督促本辖区地质资料汇交人全面学习和掌握《格式要求》。从2007年4月1日起,对不按《格式要求》制作、汇交电子文档(文件)的,将不予通过其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文件)的验收,不为汇交人出据资料汇交凭证。
附件: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10号)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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