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位 简 介
2000年8月5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由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厅和自治区测绘局合并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全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为社会综合管理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管理自治区测绘局,归口管理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地矿、煤田地质及有色地勘实施行业管理;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实行业务领导;对新疆军区土地局、新疆石油局、乌鲁木齐铁路局以及塔里木油田、吐—哈油田等用地单位和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自治区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区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定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 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审核、审核各地( 州、市) 、县( 市) 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重 大违法案件。
( 四) 拟定实施自治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 五) 统一管理自治区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自治区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年检和土地确权勘界工作;建立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 六) 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乡( 镇) 、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 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 七) 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和建设用地管理。
( 八)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负责培育矿业权市场并指导矿业权依法流转;负责调处地质矿产勘查和重大采矿权权属 争议、纠纷。
( 九) 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 十) 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认定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并实施保护。
( 十一)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自治区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 十二) 负责并指导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十三)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机编字〔2004〕108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机编字〔2004〕99号)文件精神。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增职能、部分内设机构的职能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增加的职能
(一)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修改或调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监督检查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等干部队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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